公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张安摄
记者近日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13个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我省自年7月1日起在贵阳、铜仁、毕节、六盘水、黔东南、黔西南6个市州院56个基层检察院展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件,提起公益诉讼件,省检察院审查公益诉讼案件件批复同意件,基层院解决空白率.07%,法院已审结92件。贵州7项公益诉讼主要数据均位列全国第一。
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包含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及国有土地出让等在内的一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锦屏县环境保护局案
年,锦屏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县环保局亦未采取进一步措施。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分别于年8月15日和年4月16日,两次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但县环保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
年12月18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以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向黔南州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年1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锦屏公益诉讼案件系全国首例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2、德江县国土资源局案
年1月20日,德江县国土资源局将德江县城的两块国有建设用地与钦正公司以2.亿万元的成交价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钦正公司之后并未依约签订《出让合同》。同年5月18日,县国土资源局未经重新组织招拍挂程序,直接按照之前钦正公司的竞买价又与云海公司就以上地块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将钦正公司之前缴纳的万元竞买保证金转为云海公司定金计入所缴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县国土资源局即将部分土地交受让人开发使用,并将土地拆分违法为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受让人在分三次缴纳了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就再未缴纳,拖欠金额高达2亿余元。
年3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令其纠正将钦正公司万元定金转作云海公司出让价款的行为,重新确定云海公司所欠出让价款、利息及违约金并依法追缴,并纠正为云海公司违法办理行为。但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一直未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国家利益仍受侵害。
年12月9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后,受让人所欠合同价款全部追缴入库。
3、乌当区东风镇政府案
乌当区东风镇茅草村金子田组位于国家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大多数村民以生猪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多年来,东风镇人民政府一直未对该村民组的养殖规模和养殖污染实施管控,导致养殖规模不断扩大,污染程度不断加深。年10月,金子田组被划分为禁养区,乌当区人民政府专门下文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东风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相应监管职责,金子田组的生猪养殖规模持续增长,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向东风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金子田组的养殖污染履行监管职责。此后,东风镇人民政府虽履行了一定宣传教育及控违拆违职责,但仍未对现有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治理和控制。
年2月20日,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东风镇人民政府对金子田组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年3月14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4、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织金县林业局案
年2月,贵州织金苗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擅自在织金县双堰街道办花红村进行项目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约2.公顷,其中林地0.公顷。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织金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且不断扩大。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向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织金县林业局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织金县林业局虽回函解释,但均未对该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含林地)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年12月29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就织金县国土资源局和织金县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后,织金县国土资源局开展调查,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织金县林业局亦对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给予元的罚款处罚,同时责令该公司补植复绿。年3月20日,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分别确认被告织金县国土资源局和织金县林业局对该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资源(林地)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非法屠宰生猪造成环境污染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诉张明尧、万忠先、张月起、张兴兵非法屠宰生猪造成环境污染案。
年以来,张明尧、万忠先、张月起、张兴兵四人,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没有任何营业手续的情况下,于黔西南州顶效社区大龙潭处一河道旁非法从事生猪屠宰,产生的污水顺河道流至国家4A级景区马岭河峡谷,对景区水域与旅游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威胁。年6月1日,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向义龙试验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义龙试验区环保局依法履职后,张明尧等四人停止了屠宰行为,但残留的污染物未清理,非法修建的简易屠宰设施未拆除。屠宰场地周围的现状仍然具有较大污染环境的隐患。
年11月2日,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明尧等四人拆除非法从事屠宰生猪的设施,彻底清除污染残留物,消除污染隐患。年2月24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明尧等四人同意在年3月5日前自行拆除原屠宰场内的生猪屠宰设施。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白云区盗伐林木公益诉讼案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卢健文、卢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分别于年12月8日、12月19和12月20日,三次雇佣工人驾驶面包车至贵州省林科院林场砍伐马尾松13株,至贵阳市长坡岭林场砍伐马尾松5株,活立木蓄积达13.立方米,共计非法获利余元。经查,被盗伐的林木均系国有。年3月,白云区公安局对卢健文、卢华涉嫌盗伐林木罪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年5月24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3家环保公益组织发出检察建议,3家环保组织均不对本案提起诉讼。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年6月28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对卢健文、卢华涉嫌盗伐林木罪一案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卢健文、卢华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卢健文、卢华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年9月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令卢健文、卢华于年9月10日前在案发地补植林木株,成活率不低于90%。
系列案典型案例收取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和缓收。年,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在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共督促人防部门收回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万元,但仍有大量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未能及时收回。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始后,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决定将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作为重点监督领域,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推动人防机构的依法正确充分履职,从而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截至试点结束,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共向人防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2件,涉及金额达1.亿元,人防部门主动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45件,对施秉县、黎平县、锦屏县、丹寨县、麻江县、镇远县、台江县的人防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7件,人民法院已全部判决结案,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据统计,经过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已督促人防部门催收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万元。
相关链接: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孟剑飞来源:贵州都市报编辑:张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