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7月7日,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庆阳市镇原县委原书记李崇暄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以被告人李崇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追缴到案的犯罪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李崇暄在担任庆阳市镇原县原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某等72人所送人民币共计.5万元。另被告人李崇暄尚有财产.万元,无法说明来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崇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崇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崇暄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崇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崇暄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来源: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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