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至年间,陈明泉先后利用担任惠来县东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甚至为获提拔,伙同亲戚向时任惠来县委书记的邱某(另案处理)行贿余万元港币。日前,惠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陈明泉被判5年3个月。
记者获悉,自年起,陈明泉便开始陆续“收钱办事”,接连为方某甲、吴某、黄某、房某等人职务调整、承接工程等提供帮助。法院查明,4年时间里,陈明泉非法收受现金约8.1万元。
年11月至年1月,陈明泉任惠来县东陇镇镇长。其间,其违反国家规定,虚增东陇镇区排沟整治工程造价,套取财政资金29.3万元,并将其中的24.85万元以单位名义私分给干部职工,自己分得4.1万元。
之后,为牟取职务提拔,陈明泉找到了与时任惠来县委书记的邱某关系较好的、自己的侄女婿方某,请求他向邱某“引荐”。
“年初的一天晚上,方某来到我宿舍,请我支持栽培陈明泉,安排他去惠城镇或其他大镇当书记,然后给我送了万元港币。收下后,我就调整陈明泉到惠城镇当书记了。”邱某供述称。
此外,陈明泉自己也向邱某行贿了4万元港币,在被调整到惠来县惠城镇任党委书记后,又给时任惠来县委组织部长王某(另案处理)送了2万元港币。
不仅如此,年上半年,为了帮助时任东陇镇副镇长的方某乙(另案处理)调整职务,陈明泉介绍其向邱某行贿20万元港币。在邱某帮助下,方某乙顺利被提拔为东陇镇党委副书记。
惠州中院一审认为,陈明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职务调整,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受贿罪;
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为牟取职务提拔、调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构成行贿罪;
不仅如此,其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又构成介绍贿赂罪。
陈明泉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惠州中院一审判决,对陈明泉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的人民币8.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私分国有资产所得的人民币4.1万元,由揭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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