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车轮滚滚向前,法治改革的步伐也从未停歇。自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三书)纳入电子送达适用范围,这是法律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作出的重大举措,也是为人民法院解决“送达难”提供的强有力路径。
镇沅县人民法院迅速落实民诉法关于电子送达的新规,积极推进司法便民。日前,镇沅县人民法院首推电子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经当事人同意后,当日用手机短信送达5份诉前调确民事裁定书,通过集约送达服务方式送达1份民事调解书。截至2月17日,镇沅县人民法院共电子送达裁判文书18件,送达成功率%。
原告姜某起诉被告陈某、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1月25日通过在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因当事人身在异地,经当事人同意后,该案民事调解书于1月27日通过电子送达平台送达各方。
原告施某某诉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1月27日通过在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因当事人在缅甸打工无法到法院签收调解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镇沅县人民法院于2月8日通过电子方式向其成功送达。
当事人无需等待,在手机上即可收到带链接短信查看标准版的裁判文书,为当事人节省了来回奔波的时间及成本。电子送达裁判文书时代的开启,及时缓解了法院裁判文书送达难题,既方便了当事人,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的“互联网+”诉讼模式。
镇沅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主动适应网络时代需求,推广裁判文书电子送达,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努力使司法服务更便民、更亲民、更高效,让更多当事人能够借助电子送达平台获得便利,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便捷与温暖。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明确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适用范围。
第九十条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
①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②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电子送达方式
①手机短信;②电子邮箱;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