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生产管理。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还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一问三不知,全部答错
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训,近日国务院安委办派出6个检查组,赴河北、山西、福建、山东、河南、陕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甘肃等11个省份和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港等4个重点港口,重点抽查辖区内硝酸铵生产、储存数量大的企业、化工园区和涉及硝酸铵流向的港口货场。
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来到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时,仍然发现了重大隐患和较为严重的问题。
检查组发现,刚刚动火、现场还散落着未来得及撤走的电焊工具和焊条、也就是还没有彻底完成的动火作业一共存在以下10个问题:1、动火作业证票证内容设置严重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缺少“动火部位和动火内容”一栏2、完工验收时间是8时20分,动火开始时间却是8时30分3、动火气体分析时间记录为8时40分,而该项分析本应该在票证审批之前4、动火时间记录为8时30分至17时10分,超过了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票证的最长有效期——8小时;作业级别被标记为“一级”,但当日是周六,应提级为“特级”5、安全教育人处空缺,很可能没有进行现场安全教育6、涉及的其他危险作业栏处被标记为“无”,事实上现场还有用电作业和登高作业7、危害辨识仅识别了“着火和灼伤”,现场还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等危害8、票证仅有一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式三联”要求9、企业把检修安排在休息日,不合理,值班的企业领导不在厂区,一旦厂区发生事故,可能找不到负责人员10、动火作业还未结束,监火人就因为有事,提前离开现场
随后,检查组人员对匆匆赶来的该企业总经理进行了询问。“你知道今天有动火作业吗?”“动火作业要注意什么?”“这张作业票证上有什么问题?”“现场安全教育进行了吗?”见总经理回答得支支吾吾,检查组人员又问:“你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事故导致死亡几人、重伤几人、经济损失达到多少万元?”该总经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均不正确。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于最基础的安全生产问题全然不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被罚!最高可罚10万
案例一10月19日上午7时53分许,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发生一起矿热炉炉内爆炸喷炉导致作业人员灼烫伤亡事故,造成2人现场当场死亡、3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先后死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当场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违规在炉台集中冒险作业,由于入炉原(辅)料、循环水冷却系统、电极压放操作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矿热炉膛内大量高温熔融物塌料喷炉,在未设置任何出料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加之该矿热炉出料炉门正对配电室出入口,事发之时多名人员滞留于炉台,导致伤亡扩大。
简某华,西秀电冶厂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简某华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重视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管理,未组织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企业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西秀电冶厂撤销简某华总经理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黔东南州安监局对其处以年度收入人民币40万元的40%即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年4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安全员林某顺存在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而擅自上岗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年5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均为典型的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推行者、执行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少数关键,主要负责人必须首先要做个安全生产明白人,才能高度警醒警惕,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和底线,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应急力量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