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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省交通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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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甘肃省交通厅退休干部(正处级)周勤受贿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勤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

周勤,男,生于年9月,原任甘肃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处长(正处级)。年12月周勤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年4月10日,根据甘肃省检察院指定管辖,镇原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周勤立案侦查。

经一审查明,自年至年5月,被告人周勤在担任白银公路段段长,甘肃省交通厅兰海项目办主任,工程处副处长、处长、书记以及甘肃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34名请托人多次所送现金人民币.6万元、2.2万美元、欧元元、港币10万元、黄金克、房产五处价值.万元、购物卡26张价值8.7万元、手表一块价值16.5万元、房屋装修费价值14.4万元,合计折合人民币.万元、美元2.2万、欧元元、港币10万元、黄金克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勤主动到案,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赃款,可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周勤退回的赃款人民币元、美元元、欧元元、港币元、加币5元以及侦查机关扣押赃物克金条一根、百达翡丽手表一块,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剩余赃款继续追缴。

来源:镇原小城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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