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涉黑涉恶案件结案清零”工作目标,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
年7月30日至31日,镇沅县人民法院对2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1起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1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83被告人集中进行了公开宣判。
镇沅县法院认定:(一)被告人吴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兰某、马某某等4人为重要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并笼络其余被告人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恐吓、威胁、暴力及软暴力等手段在镇沅县区域内多次共同故意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的犯罪活动,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对23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元至元不等的罚金。
(二)被告人罗某、邓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等6人经常在一起,进行高利放贷,并采用恐吓、威胁、暴力及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共同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并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对8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0元至00元不等的罚金。
(三)被告人刀某、张某某夫妇纠集被告人宋某某等9人经常在一起,进行高利放贷,并采用恐吓、威胁、暴力及软暴力等手段多次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扰乱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并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对11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元至0元不等的罚金。
(四)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开设鑫金寄售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事高利放贷活动,长期纠集大量有前科劣迹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等39人,采取滋扰、纠缠、威胁、恐吓、殴打、聚众造势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要债,形成了以李某某、李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奎某等6人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卢某等33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骗取贷款、串通投标、开设赌场、危险驾驶犯罪,严重破坏镇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分别对41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0元至元不等的罚金,对两名组织领导的被告人分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此次宣判的4件83人涉黑涉恶案件,彰显镇沅法院坚守法律底线,严惩黑恶犯罪,有力推进专项斗争决战决胜。以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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