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6日,镇远县应急管理局对镇远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
年1月5日,镇远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辖区一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限制整改,限期整改时间到期后,执法人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加油站安全问题隐患逾期未整改。执法人员就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镇远县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职责。具体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当前,镇远县深刻吸取省内外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积极贯彻落实全省、全州安全稳定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执法检查,特别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的检查,紧紧抓住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牛鼻子”,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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