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由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原镇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李玫涉嫌贪污一案,经江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该案系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异地管辖的案件,被告人李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贪腐黑手伸向贫困县专项扶贫资金,其作案手段繁多、隐蔽且自始至终拒不认罪,案发后还采取多种手段毁灭、伪造证据,企图掩盖其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
因被告人一直未按照财经纪律规范做账,导致镇沅县民宗局账务混乱。我院反贪部门坚定有腐必反的决心,一方面聘请权威机构对李玫的犯罪数额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另一方面安排全院三分之一的警力投入半年时间,先后多次到镇沅县各乡镇调查取证,找相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情况,最终形成10卷共计多页的证据卷宗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经我院公诉部门严格、细致审查后,依法以涉嫌犯贪污罪对李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玫在担任镇沅县民宗局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期间,利用管控单位资金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人民币万余元,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城检查院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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