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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发布维护市容市貌公告

记者从镇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为维护好全县市容市貌,营造良好的居住、旅游环境,巩固5A级景区建设成果,现对不文明行为公告如下,望各位市民、游客遵守: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

二、在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护栏、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

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花坛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

五、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六、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

八、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

九、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具,必须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不得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将油污直排污水管网,不得堵塞排污管、沟。

十、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一、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等行为。

十二、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

十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

十四、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十五、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

十六、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建筑垃圾。

十七、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

十八、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

十九、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二十、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

二十一、其他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二十二、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拆除老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在外围安装防尘网、建设文化挡墙,保持施工场地人行道畅通、环境整洁。

二十三、在取得门头广告、门店装修审批手续后按审批要求施工,不得占用公用道路及人行道,保持施工地人行道畅通及环境整洁。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徐伟

编辑吴贤和

编审江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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